(2015)图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金昌范与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村民委员会、崔正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图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金昌范,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法定代表人:李玉,村主任。被告:崔正洙,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范诉被告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村民委员会、崔正洙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昌范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春男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