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稳弟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社会保险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稳弟,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西安市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李稳弟,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制药厂工人。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太乙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住所地尚朴路1号。第三人西安市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制药厂。原告李稳弟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社会保险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稳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荣代理审判员 车乐代理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