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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胡永清,男,1976年11月8日,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梅,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振东,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浑源县,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清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 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