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子祥与夏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祥,夏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马子祥。被申请执行人:夏志国。申请执行人马子祥与被申请人夏志国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5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志国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