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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被告: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马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