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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李作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作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盼盼。原审被告崔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李作华系***的母亲,侯侠系***的妻子,徐东东、徐盼盼系侯侠与***所生之子女。2014年12月19日,崔利驾驶苏AJR2**轿车于本市闵行区华宁路撞倒***并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崔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共发生医药费用71,764.50元。崔利与李作华等签订《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由崔利在交通事故法定赔偿范围以外另行一次性补偿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肇事车辆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被投了保险。李作华等起诉索赔。原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李作华、侯侠、徐东东、徐盼盼精神抚慰金等121,300元并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803,321.40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按照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李作华、侯侠、徐东东、徐盼盼及崔利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核了李作华、侯侠、徐东东、徐盼盼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4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