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强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强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攀婷,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某某,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强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袁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