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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宣霞金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宣霞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066号罪犯宣霞金,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绍虞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宣霞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罪所得的赃款折合人民币3565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新同、胡洵贤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黄湖监狱指派警官叶茂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宣霞金、证人楼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宣霞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宣霞金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宣霞金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宣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宣霞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宣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宣霞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