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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任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重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乙,又名任某甲,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陟县木城办小原村正大东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7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监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任某乙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乙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成江、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23时许,在武陟县××信大道龙××饭店附近因琐事,酒后的王某戊、任某乙、刘某甲等人与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进行打架,打架中被告人任某乙一方将黄某乙打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翟某、黄某甲、王某乙、宋某、马某甲、王某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照相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乙因琐事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23时许,王某戊(另案处理)因琐事纠集被告人任某乙、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与黄某乙、黄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武陟县××信大道龙××饭店附近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任某乙一方将黄某乙打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2013年12月1日19时许,我到星期六宾馆门口碰到王某戊和女朋友吵架,我问咋回事,王某戊说有人调戏马林(马某甲)了,我见到黄某乙(事后才知道叫黄某乙)等人往南走了。这王某戊打电话纠集人准备打黄某乙他们,停了一会刘某甲等人也到了,我们就到龙源饭店附近的小卖铺,我们和黄某乙等人吵了起来,小卖铺的老板将卷闸门拉下。黄某乙的朋友雒鹏、末尾到了,黄某乙的父亲也到了,就说让走开算了,这时黄某乙就拿着铁勺和他一个朋友从小卖铺出来,开始打我,把我打倒在地,我一站起来就朝那个手里没拿勺子的人的脸上打了几拳,这时王某戊、刘某甲等五、六个人就上前帮我和他俩打了起来,都是用拳打脚踢的打架,打了三、五分钟路人将我们拦开了,我开车把他们都拉走了,刘某甲说手被打伤疼的不能动,我就开车去了新二院,医生拍片说是骨折了,我们就赶紧报警了。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013年12月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伙计黄某甲吃过饭后走到爱琴海门口站在那儿说话,我见从南边来了四、五个人,说就是这两个人,我一听不对劲就赶快和伙计走了,走到爱琴海门口一个批发部里面,这时那几个人也追到批发部门口,我们对骂了起来,批发部老板是我们村的,她给我妈打电话,我爸、妈就从家来了,我和我伙计从批发部出来,那四、五个人就上来对我俩打了起来,这时我伙计宋某也来了,他上来拦架。他们的人中一个人拿着一个木棍对着我抡三下,我都用左胳膊挡着了,还有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翻了。这时周围人来拦架,那几个人就往北跑了。等我起来后看见宋某捂着左胳膊,我妈就带我和宋某去卫校医院看病,拍过了片说宋某肌肉受损了,黄某甲没啥伤,我骨折了,包扎后我们就一起来派出所了。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1日,我来武陟县城找刘某乙等人玩,大约到19时许,我一个人去武陟县北花坛处的星期六商务酒店住。22时许,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星期六酒店门口拽他姐了,让我去。我从酒店出来走到龙源饭店门口,我见到刘某乙等七、八个人,还有刘某乙的姐都在,对方某、五个年轻人,这刘某乙等七、八个人和对方的人在龙源饭店门口打架,就是拳打脚踢的打,我到跟前后对方的一个年轻人当时喝多了,拿他手里的铁棍朝我左手上打了一下,当时流血了,我感觉手很疼,他还想打我,我就跑了。我到现场的时候刘某乙没有给我说啥,我左手受伤,到医院拍片说骨折了。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晚上22时许,我和女朋友马某乙在星期六宾馆生气了,然后我和任某乙去星期六宾馆门口找到马某乙,她说刚才黄某乙他们从她身边路过,拽了马某乙的包,我一听就比较生气,和任某乙就去追黄某乙他们三个人,在龙源饭店一边的一个门市部见到黄某乙他们三个人躲在里面,我吆喝让他们出来,然后我们双方就相互骂了起来,接着我就分别打电话喊来了刘某乙和刘某甲,他们到现场时我们还在门市部门口和黄某乙他们对骂。黄某乙他们从门市部里面冲出来,他们四个人也不清楚是谁拿了个铁饭勺,我们这方四个人不知谁拿了一个木棍,我们一起乱打在一起,我当时啥东西也没拿,就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乱打,用脚朝对方他们四个人乱跺,我们就是这样相互乱打着对方,大概打了十分钟左右,我记得黄某乙和刘某甲都受伤了,于是我们双方走开都去医院看病了。5、证人翟某的证言,2013年12月1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媳妇接到我村王某丙的电话,说我儿子黄某乙在她店里,有人要打他。我就和我媳妇骑车到现场,我看见王某丙的批发部门前站着十几个人,我见有个年轻人拿这一个像钢筋棍的东西,我上前问咋回事,有个年轻孩说我儿子骂他女朋友了,这时有人对着批发部里骂起来,我和我媳妇去屋里拦着我儿子不让出去,可是没拦住,他和他伙计从屋里面出来后他们就打了起来,打我儿子的人把我儿子拉到南边打了起来,我也没看见咋打的,但看见有一个人拿着木棍,还有四、五个人啥也没拿对着宋某打了起来,我赶紧上前拦,我媳妇就去旁边打110,他们可能听到报警了,就赶紧跑了。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晚上七点多,我和俺伙计黄某乙一起吃过饭后走到爱琴海洗浴中心门口时,见有两、三个人在那站着,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甩棍,在那里乱抡,这三个人估计是喝多了,在他们旁边有个女的,还在拽着这个拿甩棍的人。当时我和黄某乙见这三个人往我们跟前过来,俺两人害怕他们找事就赶快往南边走,这三个人在我们后边跟着我和黄某乙,当我和黄某乙走到伊香园饭店北边的批发部里,那三个人不知道从哪里叫了二、三十个人,站在批发部门口指着我和黄某乙大骂,并叫我们出去,批发部老板是俺村人,她把卷闸门拉下关住了,但是这群年轻人里有两、三个人又将卷闸门拉开,进到批发部里边将我和黄某乙拽了出去,当时我不知道黄某乙手里拿有啥东西,在拽我的时候,我从批发部里边顺手拿了个铁勺,我们出来时,对方二、三十个人,手里拿有木棍,有人拿甩棍,朝我和黄某乙身上乱打,我见黄某乙赶快用胳膊挡,也没有挡住。我当时拿着铁勺朝他们身上乱打,也不知道是谁用甩棍打在我左眼部,把我打翻在地上,他们开始乱打我,后来他们就都跑走了。当他们走以后,我见黄某乙和宋某都捂着胳膊才知道宋某见到打架去拦,也被打了,后来宋某和黄某乙和我就去医院看病。事后听说打我们的人里面有个叫任某乙的,还有个叫王某丁亮的。7、证人宋某的证言,晚上7点多,我准备去伊香园饭店旁边的批发部买烟,我走到饭店门前时,见饭店旁边的一个小区门口有二、三十个人在吵架,像要打架。我见俺村的黄某乙也在场就去跟前问他咋回事,跟黄某乙对骂的二、三十个人围着黄某乙用巴掌、拳头、脚乱踢乱打,还有一个人掂木棍朝黄某乙身上乱打,黄某乙用胳膊挡,我赶紧去拽黄某乙,就有人用棍朝我身上打,一共打我两棍,打在我肩膀上和左胳膊上。黄某乙后来往南边跑,这二、三十个人就追着黄某乙打,把黄某乙打翻在地后又朝他身上乱踢、乱跺,周围群众都去拦架,这二、三十个人就跑了。我和黄某乙去了医院拍片,我没事,黄某乙左胳膊骨折了。后期到医院听黄某乙说打我们的人里,有个叫任某乙,还有个叫金某。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晚上九点多,我开车去星期六宾馆路过龙源饭店旁边的超市时,见到门口站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俺伙计王某丁亮,我就停车去问问金某咋回事,金某对我说超市里有三个人喝酒喝多了,刚才在星期六宾馆门口调戏他女朋友了,当时王某丁亮、刘某甲、刘某乙、任某乙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都在超市门口站着,王某丁亮吆喝让超市里三个人出来,他们也没有出来,后期超市里黄某乙的父母到场了,问咋回事,王某丁亮把调戏他女朋友的事给黄某乙的父母说了说,这黄某乙的父母说没事叫走开。我们准备走时,超市的卷砸门从里面拉开了,黄某乙他们三个人从超市冲了出来,我当时见到他们三个人里面,其中有黄某乙和另一个人手里掂着个铁饭勺,他们三个人先朝任某乙身上乱踢乱打,用饭勺朝任某乙身上乱砸,刘某甲去拦架,黄某乙用铁饭勺朝刘某甲身上打,打在刘某甲左手上,接着有两个人去打王某丁亮,他们和王某丁亮、刘某乙都是巴掌、拳头、脚的朝对方乱踢乱打,任某乙和黄某乙他们两个人也用巴掌、拳头、脚朝对方身上乱打,他们几个人就在这样打有一分钟后相互走开了。当时刘某甲左手肿的很高还流血了,我们就去医院拍片,医生说是骨折了。9、证人马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1日21时许,我去爱琴海洗浴中心里面的星期六宾馆找俺伙计,在外面大门口站等人时,有三个男青年从我跟前路过,他们都喝酒喝多了。我身上背个挎包,地上还放有两个装衣服的包,这三个人从我身边路过的时候,其中有人拽我身上的挎包,我赶紧拽了一下,其余两个人在地上翻我的装衣服的包,我就吆喝说他们三个人:你们干啥。他们就往路南龙源饭店的方向跑走了。我十分害怕就赶快给我男朋友王某戊打电话说有人喝多抢我包了,接着王某戊和刘某甲就在洗浴中心门口找到我。我给他们两个人说明情况后,我们三个人就去龙源饭店附近找这三个人。后来在龙源饭店旁边的一个小卖铺里我们找到了那三个男青年,当时也不知谁通知的任某乙,他到场后我们就在小卖铺门口问这三个人:抢我包了?这三个人都没吭。然后他们从小卖铺里冲了出来,有人拿菜刀,有人拿剪刀,接着他们就和任某乙、刘某甲乱打起来,王某戊、任某乙和刘某甲就是巴掌、拳头、脚的朝对方身上乱打。在双方打架时王某戊的伙计有几个也过去了,具体谁过去了,是否参与打架了,我也没有看清楚,后来刘某甲手被打伤了,对方可能也有人受伤,打架的双方都被拦开了。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晚上10点多,我在小卖铺里照顾生意,黄某乙和黄某甲来到我的店里要买打火机,买过东西后他们就在店里面跟我聊天。这时,店外面来了十几个男青年朝店里面喊黄某乙、黄某甲让他们出来,我看到他们准备出去就拦着他俩,然后我给黄某乙的母亲黑妮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没过一会黄某丙和丈夫保成到了,问那十几个男青年咋回事,他们就吵了起来。我和黄某乙、黄某甲听见外面吵架声,我害怕两孩出去打架就把我店门前的卷闸门拉下,黄某乙听到他父母和那些男青年吵架就不愿意了,和黄某甲一起往外冲,黄某甲还在我店里拿一个铁饭勺,我赶紧夺下,但后来没拦住他们,我也不知他俩拿的啥,一出去就和外面那十几个男青年乱打起来,这时俺村宋某正好路过,过去拦架,那十几个人中就有人也朝宋某身上乱打,他们把黄某乙、黄某甲打翻在地,继续朝他们乱打。后期黄某丙吆喝要报警,这十几个人才不打,双方便走开了。这些人都是巴掌、拳头、脚打黄某乙他们,不过他们中不知谁将我店门前的木棍拿走打黄某乙他们了。11、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12、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证明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3、龙源派出所证明。证明作案工具未找到。14、刘某甲等人的在逃证明,证明同案犯在逃。15、户籍证明,证明基本情况。16、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17、王某戊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保证书,证明同案人王某戊到案后被取保,其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任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于2013年4月12日被释放。本案发生在被告人犯盗窃罪案件的缓刑考验期间。有刑事判决书、看守所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乙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任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应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互不相识,双方之间并无矛盾,被告人任某乙仅因朋友的琐事,即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任某乙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武刑初少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任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盗窃罪被羁押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共计5个月12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