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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左洪杰与张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洪杰,张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17号原告:左洪杰,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柳阳(特别授权),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成英,女,194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洪杰诉被告张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洪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洪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洪杰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