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肖金云与张建生、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肖金云,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张建生,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桂荣,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云与被告张建生、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桂荣无法送达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云撤回对被告陈桂荣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张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