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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朱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万西太诉被告万具祥万多祥万荣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西太,万荣祥,万多祥,万具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83号原告万西太。委托代理人高强龙(系原告女婿)。被告万荣祥。被告万多祥。被告万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西太与被告万荣祥、万多祥、万具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西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西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