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万西太诉被告万具祥万多祥万荣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西太,万荣祥,万多祥,万具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83号原告万西太。委托代理人高强龙(系原告女婿)。被告万荣祥。被告万多祥。被告万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西太与被告万荣祥、万多祥、万具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西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西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