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指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政与烟台市莱山区淀粉制糖厂、烟台黉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指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十二巷2号内2号。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淀粉制糖厂,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轸格庄村。法定代表人:贵宗平,厂长。被执行人烟台黉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轸格庄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勤,经理。被执行人韩永勤,男,1952年1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东轸格庄村。被执行人贵宗平,女,195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永勤之妻。本院依据(2014)烟牟指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永勤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平方五间、厂房一幢。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永勤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平方五间、厂房一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中果审判员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