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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灵根与章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灵根,章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徐灵根。被告:章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灵根诉被告章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灵根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灵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灵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灵根负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应丽君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