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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文建军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文建军,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军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建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