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立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接秀兰与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张典、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秀兰,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张典,李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38号原告接秀兰,女,汉族,住址二道江区。被告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籍锋。被告张典,女,汉族,住址二道江区。被告李晓冬,男,汉族,住址二道江区。原告接秀兰诉被告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张典、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接秀兰不能提供被告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接秀兰的起诉。预交诉讼费3192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