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蒋素贞、陈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金杰、金利华。被告:蒋素贞。被告:陈熙。被告:陈小方。被告:罗华福。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蒋素贞、陈熙、陈小方、罗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蒋素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6000元及截止2015年8月4日的利息116823.58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陈熙、陈小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罗华福在最高额5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杰、金利华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2月18日,被告蒋素贞经被告陈熙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10日,贷款月利率9.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清息。同日被告陈小方出具保证函给原告,约定其为被告蒋素贞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向原告融资最高限额1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29日,被告蒋素贞经被告罗华福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贷款月利率为9.3‰。被告陈熙出具保证函给原告,约定其为蒋素贞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向原告融资最高限额1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两笔借款己到期,被告蒋素贞仅归还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96000元以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素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6000元以及利息(截止2015年8月4日止为116823.58元,之后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熙、陈小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罗华福对其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0元,依法减半收取9660元,由被告蒋素贞负担,被告陈熙、陈小方负连带责任,被告罗华福对其中的322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