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吴昌明、余德彬、谷大刚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昌明,余德彬,谷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吴昌明,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德彬,汉族,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谷大刚,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昌明、余德彬、谷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吴昌明、余德彬、谷大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