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银岗诉王国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银岗,王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吴银岗,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王国珍,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银岗于2015年9月7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因煤炭生意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吴银岗借款60万元。被申请人王国珍出具借条并承诺年底前一次性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一直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银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国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