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银岗诉王国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银岗,王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吴银岗,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王国珍,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银岗于2015年9月7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因煤炭生意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吴银岗借款60万元。被申请人王国珍出具借条并承诺年底前一次性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一直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银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国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