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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王仙根,洪明忠,洪明增,洪云招,蔡淑琴,罗彩娟,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王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负责人:汪献军。被告本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被告王仙根。被告洪明忠。被告洪明增。被告洪云招。被告蔡淑琴。被告罗彩娟。被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彩娟,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王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本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斌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佳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