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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柏树林与宋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树林,宋仁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044号原告柏树林,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宋仁清,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柏树林宋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树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树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树林负担。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