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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全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434号移送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全喜,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林全喜因盗窃罪被判处的罚金刑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全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荥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林全喜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