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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耿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