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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王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张建良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