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欧东国、练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欧东国,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212126-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07号长江国际中心大厦裙楼一楼、二楼。负责人:屈利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欧东国,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被执行人练彬,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欧东国、练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东国、练彬共有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南康弄1号、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06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