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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欧东国、练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欧东国,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212126-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07号长江国际中心大厦裙楼一楼、二楼。负责人:屈利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欧东国,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被执行人练彬,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欧东国、练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东国、练彬共有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南康弄1号、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06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