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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温志红与王海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红,王海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38号原告温志红,男性,年龄31。被告王海彪,男性,年龄22。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红诉被告王海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温志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