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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驰、白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驰,白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52号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英,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驰,男,汉族。被告:白宏艳,女,汉族,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驰、白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