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驰、白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驰,白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52号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英,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驰,男,汉族。被告:白宏艳,女,汉族,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驰、白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