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鹏与赵晨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鹏,赵晨,张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024号申请执行人申鹏,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晨,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士红,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申鹏与赵晨、张士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正初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136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赵晨、张士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晨、张士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晨、张士红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鹏亦不能提供赵晨、张士红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鹏依据(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13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1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