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881号被告高某,男。原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