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广会与李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会,李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周广会。委托代理人王衍民,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稳。委托代理人武跃建,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会诉被告李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共识,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款项,故原告周广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周广会负担。审 判 长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