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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广会与李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会,李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周广会。委托代理人王衍民,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稳。委托代理人武跃建,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会诉被告李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共识,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款项,故原告周广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周广会负担。审 判 长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