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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7号申请人周某某,个人信息………略。被申请人雷某某,个人信息………略。申请人周某某于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某某、肖牡娟的财产在3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诉前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保证金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单向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账户为AAAAA内的存款(即只收不付)。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湘LAAA**的雅阁牌小车。申请人周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