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剑与周明亮、陈铁牛、冯建文、孔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剑,周明亮,陈铁牛,冯建文,孔国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剑,男,195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亮,男,196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牛,男,195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文,男,1968年出生。原审被告孔国荣,男,196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剑与被上诉人周明亮、陈铁牛、冯建文、原审被告孔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肖剑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周明亮、陈铁牛、冯建文,原审被告孔国荣的委托代理人夏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 星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