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李艳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李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张丽华,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阳光小区。被告李艳春,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新欣小区。原告张丽华诉被告李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住址不准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