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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立华与衣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华,衣永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贾立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衣永刚,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华与被告衣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