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立华与衣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华,衣永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贾立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衣永刚,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华与被告衣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