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正妹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朱正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号。负责人:邓慧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妹与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正妹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正妹负担。审 判 长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