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东初与李泰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初,李泰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张东初,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国民,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泰山,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东初与被告李泰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桂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