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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王美花、吴文绽、刘国丽、王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住所地:住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朱联福,任长坑信用社主任。被告王美花,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文绽,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国丽,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来兴,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被告王美花、吴文绽、刘国丽、王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以与被告王美花、吴文绽、刘国丽、王来兴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减半后收取705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林竹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