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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智民与张雨波、杜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民,张雨波,杜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杨智民。委托代理人王亚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波。被告杜瑾。原告杨智民诉被告张雨波、杜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俊与人民陪审员袁福英、陆花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雨波、杜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智民诉称,原告与被告张雨波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20日之间,被告张雨波以生活急用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51000元,张雨波口头承诺两个月即可归还。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张雨波之后,被告未能如期归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251000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为1506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雨波、杜瑾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张雨波发短信(手机号为189××××9322)给原告杨智民,内容为“45×××41工行园区支行张雨波这张卡存一万三,43×××94张雨波,建行苏州分行,这张存三万八,急用,谢谢!雨波”。同日,案外人翁奕君从其工商银行账户中取现金80000元,并转账支付至张雨波45×××41的银行卡中13000元。同日,被告张雨波的43×××94的建行卡中分别存入1万元、1万元、1万元和8000元,均为ATM存款,合计38000元。2014年1月9日,被告张雨波再次向原告发短信称“43×××94张雨波,建行苏州分行,谢谢!雨波”。同日,案外人翁奕君从其建行卡转账至张雨波上述账户10万元。2014年1月20日,翁奕君再次转账至张雨波上述建行账户10万元。此后,原告杨智民与被告张雨波就款项归还的问题多次短信联系。原告曾短信联系被告称“雨波哥,那笔款年底能给我吗?年底我想买套学区房。杨智民”,张雨波回复“下个月底就行了,实在不好意思了”。2014年8月6日,张雨波短信联系“智民好!8号能否再借我十四万元,我这边的钱还没到。雨波”。10月8日,原告短信催问“雨波哥,我那款子这个月能给我吗?”,张雨波回复“智民好!还没操作完,十五号能知道确切时间,一定下来我就告诉你。”12月5日,杨智民催问“雨波,那笔款这个月能给了吗?”,张雨波回复“要到月底,行吗?”。2015年2月11日,杨智民问“雨波,款子这周能给我吗?杨智民”,张雨波回复“智民,我在上海等钱,还没搞定呢”,杨智民问“雨波,你还是给我写张借条吧?”,张雨波回复“好的,等我回来”。杨智民短信询问“雨波,我知道你现在很困难。你最好给我写张借条放在你父亲那,我去你父亲处拿,这样可以吧?”,张雨波回复“智民好!遇到点小困难,二十四号左右就能知道到款的确切时间,但最晚五月十五号前能到位,款到了第一时间会告诉你,烦请再等等多担待。谢谢。”2015年4月20日,杨智民再次发短信“雨波,你欠我的那笔钱,一共251000元,上次说本月会有消息,最迟五月十五日能够确定,现在落实的如何?能否尽快还款?我有事着急用钱”。此后未见张雨波回复。另查明,被告张雨波与杜瑾于199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两人为夫妻关系。针对上述转账经过翁奕君说明,其为原告杨智民经营的海南协安医药公司苏州办事处的财务,杨智民一般都是通过她转账。2014年1月4日下午,杨智民打电话让翁奕君转两笔钱给张雨波,一笔是工行的13000元,一笔是建行的38000元。翁奕君当日取了8万元现金,在柜员机上用工行卡向张雨波工行卡转账13000元,然后在建设银行柜员机上以现金存款方式分别向张雨波建行账户上存了三笔10000元和一笔8000元,共38000元。另外两笔10万元,是因为杨智民说张雨波要急用,打电话要求翁奕君转账到张雨波建行卡中的,后来听杨智民说张雨波借钱要交出国的保证金。翁奕君说明,其与张雨波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原告杨智民陈述:我与张雨波的弟弟是大学最好的同学,张雨波弟弟在上海去世后,我和张雨波到上海办的后事。2014年1月4日,张雨波发短信给我说要钱急用,让我打过去一个1万三,一个三万八。当时我的银行卡都在财务翁奕君手上,我就让翁奕君转账过去了。2014年1月,张雨波打电话给我说他儿子出国留学,需要保证金所以向我借钱,他开始说要向我借款50万元到80万元,我当时拿不出来那么多现金,我就两次给了他10万元,后来这两个10万元是张雨波打电话跟我借的,我让翁奕君转账过去的。此后,我联系不到张雨波就去找了他父亲张浩,他父亲说要找张雨波核实,还说要保证归还,但是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在起诉之前,我又给他父亲打电话,他父亲说能不能还就这一个礼拜的事情,如果一个礼拜还不了,就不知道怎么办了。之后再打电话给他父亲,他父亲就不接电话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电信充值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翁奕君的情况说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本院向翁奕君所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到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据原告举证,认定原告杨智民与被告张雨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双方的短信往来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张雨波在短信中说明其急需资金,要求原告分两笔汇入被告银行卡中,表明了被告有向原告借钱的意思。此后,原告多次短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未否认,且多次承诺归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充分印证了双方有借款关系存在。原告虽未能提交借条,但其到庭对双方的关系、借款的事实背景作出了合理解释,结合被告在短信中同意出具借条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多份银行交易记录及翁奕君的证言证明原告实施了借款给付的行为。案外人翁奕君到庭陈述,本案涉及的与张雨波的多笔银行款项往来系受原告指示而付款,其说明与张雨波之间无业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翁奕君于2014年1月4日转账支付给张雨波工商银行卡的13000元,与原告所持的同日短信中张雨波要求的付款金额、汇入账号完全对应,该13000元的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对于当日的38000元,原告提交了翁奕君通过建设银行现金存款的复印件,翁奕君陈述的其存入张雨波账户的每笔款项的金额、存款方式,均与张雨波当日银行账户显示的内容相一致,翁奕君的证言可信度较高。结合翁奕君同日应原告指示,就同一短信内容而向张雨波支付借款13000元的背景,本院认定张雨波在1月4日分四次入账的38000元为原告支付借款,对该笔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另外两笔10万元,被告张雨波于2014年1月9日再次向原告发短信告知汇入账户,翁奕君再次应原告指示汇入了10万元。2014年1月20日,翁奕君汇入张雨波的10万元虽无原告的短信印证,但原告付款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时,被告未对该10万元的性质提出异议,原告在2015年4月20日短信告知原告总的借款金额为251000元,被告也未对借款总金额表示反对。综合原被告间存在上述几笔连续借款的背景,被告对包含该10万元在内的借款总额251000元未表示异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举证也未抗辩、提交反证,本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该10万元为借款存在较高的可能性,亦对此予以确定。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张雨波归还借款25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及时还款,本院从原告主张权利的起诉立案之日起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雨波、杜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智民借款251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1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2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980元,由被告张雨波、杜瑾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袁福英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