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茂林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茂林,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63号申请人李茂林,居民。被申请人张强,居民。申请人李茂林与被申请人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