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香华与李树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香华,李树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魏香华。被告李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香华与被告李树国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香华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