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志刚申请执行马万林、马维英、马鑫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刚,马万林,马维英,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刚,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万林,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维英,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鑫,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万林、马维英、马鑫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