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环城商业银行诉许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被告:许桂芬,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北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39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9.50元,余款569.50元退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徐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