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邵阳县太平砂石有限公司与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太平砂石有限公司,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邵阳县太平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太平村,组织机构代码39739174-X。法定代表人刘玲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平,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8535613-7。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邵阳县太平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在邵阳市大祥区,并向本院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住所地在邵阳市大祥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该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住所均为邵阳市××区。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结算,应视为合同的履行地亦在邵阳市××区。被告提起的异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