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561号原告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千顷堂村委会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961497-2。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伟业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卓越伟业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卓越伟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卓越伟业木业有限公司六百八十八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