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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恩荣诉被告孟敏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00170号原告杨XX,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被告孟XX,男,52岁,汉族,自由职业,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 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