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萍与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李萍,女,汉族。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剑桥公寓第2幢10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李萍诉状中住址邮寄传票,原告李萍本人签收后,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68元,原告李萍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暂缓交纳。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