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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成志与东丰县东丰镇福利修配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志,东丰县东丰镇福利修配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成志,男,住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丰县东丰镇福利修配厂,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有利,系该厂厂长。上诉人刘成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成志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海审 判 员  李恩林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