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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少敏与姚钦春、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敏,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少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吴怡发.被执行人姚钦春,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关于黄少敏申请执行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少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少敏与就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应承担部分达成庭外和解,现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少敏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套房产及其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少敏的诉求,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六套房产、申请执行人黄少敏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仲尧审判员  龙伟永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