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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19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春彬,陶炜与李勇,聂代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炜,杨春彬,聂代云,李勇,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198号附1号原告陶炜,女,汉族。原告杨春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兰(特别授权),女,汉族被告聂代云,男,汉族。被告李勇,女,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200-8。法定代表人聂代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炜、杨春彬诉被告聂代云、李勇、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炜、杨春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代云、李勇、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炜、杨春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炜、杨春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陶炜、杨春彬承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堂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