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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庆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常某,女,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畔畔